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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 薄其雨)5月11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,北京大兴一药店店长张某,明知自己对于赊账销售没有权限,仍然在连续3个月的时间里,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、没有接收货款、没有办理交割交付手续、也没有录入账务系统的情况下,先后从药店取走90余万元的药品,给公司造成50余万元损失。张某向公司承诺承担部分损失后又反悔,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回其款项,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据了解,张某在担任某公司药店店长期间,对门店的日常销售、货物盘点和账目等事项进行管理。公司规定,药品销售一般为现款交易,且需录入账务系统;如特殊情况需赊账销售,则需总经理批准。
某日,张某的朋友李某以其公司需要给客户赠送高档礼品为由,向张某提出从其担任店长的药店购买某名贵中成药,并要求赊销。张某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,在未经上级领导审批的情况下,答应了李某的要求。直至3个月后,公司药店的账务系统进行更新,张某在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,才将上述药品录入账务系统。
公司通过账务系统发现张某所在药店的异常销售情况,核查后发现了张某的违规行为,要求张某尽快收回销售款。经张某催缴,药店共追回销售款40余万元。
2021年5月,张某向公司提交了本人签字的解决方案,即“货款全部由我个人承担,然后我再向李某追要,追要不回来与公司无关”。同时,张某也申请公司支付自己该笔货款的提成。公司结合张某追回货款所对应的销售业绩,向张某支付了季度大单奖两万余元。张某也向药店垫付了25万余元“李某货款”。至此,药店仍有26万余元销售款未能收回。
之后,张某又认为,自己作为员工不应替药店垫付未收回的销售款,该损失应由药店自行承担,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药店返还其垫付的25万余元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认为,药店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妥,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,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行为属于重大过失,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。张某诉请公司返还款项的要求没有依据。
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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